歐盟委員會在一份咨詢文件中澄清了兩個問題,這對《單一數字市場版權指令》(CDSM指令)第17條在各歐盟成員國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個問題與第17條權利的性質有關。權利人稱,第17條只是對現有的向公眾傳播權的澄清;學者和民間社會團體則表示第17條是一種特殊或獨有的權利。在咨詢文件中,委員會認為第17條是一種特殊的權利。
很顯然,第17條不僅僅是對現有法律的澄清,成員國擁有更大的自由來決定網絡平臺如何獲得許可以公開用戶上傳的作品。這意味著他們不受《信息社會版權指令》限制。因此,德國司法部提出的有償“最低限度”例外(將“使用現有作品的簡短片段”歸為合法行為)等機制便是可行之舉,涵蓋在第17條的“授權”概念中。
第二個問題也涉及利益相關方對話討論的核心。在利益相關方對話期間,許多權利人稱第17(7)條中的用戶權利保護措施不應產生任何直接的后果,因為第17(9)條中的投訴與賠償機制為用戶權利提供充分的保護。
指令的目標應是確保當網絡內容分享服務提供商應用相關技術時合法的內容不會被屏蔽。
當服務提供商根據第17(4)條采用內容自動識別技術時,也要考慮上傳內容過程中的合法使用。
歐盟委員會的澄清重申了第17條強調的平衡問題:上傳過濾器只能在不會導致合法內容被刪除的情況下使用。
保護用戶權利的機制
委員會描繪的機制允許“可能侵權的內容”被自動屏蔽(用戶可以事后對屏蔽提出異議)。如果上傳材料包含權利人已請求屏蔽的作品而且平臺無法合理確定上傳是否侵權,平臺應通知上傳人并給予他們維護權利以及否決自動過濾器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在平臺審查系爭上傳材料之前,上傳內容可一直保留在網上。如果經權利人提出請求且人工審查完畢后平臺得出的結論是上傳材料可能侵權,則該內容應被刪除。如果平臺得出的結論是上傳材料可能是合法的,則該內容可保留在網上(權利人和用戶有機會進一步對平臺的審查結果提出異議)。
委員會的提議——內容自動識別
該機制承認“內容識別技術不能評估上傳內容是否侵權或為合法使用”,用戶可以忽略上傳過濾器的一些決定。這樣一來,委員會提案的關鍵點在于“可能的侵權”和“可能的合法使用”之間的區別。不幸的是,咨詢文件沒有進一步說明在何種情況下上傳應被視為“可能的侵權”。咨詢文件提供了3個示例:
如果一段30分鐘的上傳視頻中有29分鐘與權利人提交的參考文件完全吻合,該視頻應被視為侵權,除非視頻屬于公共領域或使用已獲得授權。另一方面,對于用戶利用非常簡短的摘錄片段生成的視頻,如果其中一兩分鐘的片段為第三方電影的不同場景,其他內容為用戶對這些場景的評論,該視頻很有可能為合法,屬于引用例外的范疇。類似地,如果用戶上傳的靜態圖片只有一部分與專業圖片匹配,根據戲仿例外,該圖片為合法上傳,因為他們可能是“模因(meme)”作品,例如用戶在原有圖片上添加一些元素以創造幽默或詼諧效果。
盡管這些例子是精心挑選出來的,但遠遠不能保證委員會描述的機制可提供充分的保護,使用戶免遭過度屏蔽。
更糟糕的是,委員會進一步指出,“可能的侵權”與“可能的合法上傳”可由服務提供商與權利人一起基于上傳內容的一系列技術特征作出區分。除非用戶代表也能參與技術參數的判斷,否則整個機制很有可能毫無意義。
就原則而言,委員會的咨詢文件描繪的方法似乎既允許采用內容自動識別技術以履行第17(4)條規定的義務,也能確保合法使用不受影響。這給成員國傳遞了一個清晰的信號——在實施第17條時,他們必須通過立法設計保護用戶的權利,不能亡羊補牢。
除了未定義“可能的侵權”概念外,咨詢文件還存在其他的問題。盡管咨詢文件描述的機制能保護屬于例外和限制范圍的合法使用,但它不包含解決內容自動識別系統不足的措施,例如錯誤屏蔽獲得許可或屬于公共領域的作品。阻止此類屏蔽的最好的辦法是讓用戶一開始就將其標示為合法(或參考德國的提案將其標示為“pre-flag”)。
委員會的指南提案涉及的另一個問題是權利人錯誤主張版權面臨的制裁。僅規定“成員國自行定義制裁”不足以防止錯誤主張所有權的有關方濫用第17條。
類似地,盡管咨詢文件強調透明度關乎用戶利益,但只是考慮了“鼓勵成員國公開權利人、用戶和服務提供商之間關于授權的信息交流的可能性”,以及“建議成員國鼓勵網絡內容分享服務提供商公開其實施第17(4)條的情況”。
委員會旨在通過指南維持第17條的法律平衡。鑒于此,成員國應等到委員會指南最終版出臺后再考慮在國內實施。(編譯自infojustice.org)
翻譯:羅先群 校對: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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