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Larsen & Toubro等訴Radheshyam Singh等一案中,印度新德里地方法院禁止被告使用與原告商標相似的標志,因為被告的欺騙性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第一原告Larsen & Toubro是一家從事技術研究、工程、制造和建筑的國際公司。該公司從1938年就開始使用Larsen & Toubro、L&T、LT和LK標志。Larsen & Toubro、LT和L&T在印度獲得商標注冊。第二原告General Industrial Controls是(i)GIC/GIC商標(見下圖)在第9類(計算機與科技設備)的注冊所有人。該商標的藝術呈現方式為字體、顏色和布局等構成的獨一無二的組合。
被告從事各種模擬時間開關、電器和電子產品及其他相關產品的銷售、制造、營銷、輸送、供應和業務招攬等。
原告于2017年1月得知侵權事實,他們發現侵權產品在印度當地市場銷售。被告在其產品上使用Larsen & Toubro、Larsen、Toubro、L&T、LT、LK和(i)GIC/GIC商標,標志在視覺、語音和結構上均相似。被告甚至復制了原創作品,因此侵犯了原告的知識產權。
原告稱,被告不是涉案商標的所有人,他們未事先征得原告同意使用商標。他們無權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冊商標。被告企圖仿冒原告的產品,在消費者中造成混淆。被告出于非誠信和欺詐意圖采納并使用商標,濫用原告建立起來的商譽和名聲。原告稱侵權讓其遭受巨大損失。為了證實觀點,原告提交了幾份文件,即原告商標圖示,被告的假冒包裝/商標,原告的商標注冊證書等。
被告未出庭。
法院指出,由于原告是涉案商標的注冊所有人,被告使用的標志與原告的標志相同,因此被告構成侵權和仿冒。法院任命的地方專員的報告也證實了原告的主張——被告應對商標侵權負責。
被告和從事非法活動的個人被永久禁止使用Larsen & Toubro、L & T、LT、LK和(i)GIC/GIC商標及這些商標的任何變體。被告被判賠償原告10萬盧比。由于被告未出庭,法院無法收取對原告的實際損害賠償金。
經初步認定,此案是一起侵權案。被告不是商標的注冊所有人,被告使用原告商標的非法復制版本銷售相似的商品。被告缺席進一步證明了其罪行。品牌應留意此類企圖蒙混過關的侵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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