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針對俄克拉荷馬州西區地方法院有關《蘭哈姆法》適用于外國銷售活動的判決,美國第十巡回上訴法院作出部分維持、部分撤銷并發回重審的決議。
但第十巡回法院維持了該下級法院判予原告Hetronic(建筑設備無線電控制系統制造商)1.13億美元賠償金的判決。
被告Hetronic Germany、Hydronic、ABI Holding、Albert Fuchs、Abitron Germany和Abitron Austria(均不是美國公民)都在歐洲分銷了Hetronic的設備。
Hetronic在2006年與Fuchs管理的一家奧地利公司Hydronic簽訂了分銷和許可協議,隨后與一家最終被Fuchs收購的德國公司簽訂了第二份分銷和許可協議。
后來雙方重新評估了其中的舊研發協議之后,被告得出結論認為他們擁有Hetronic的商標和其他知識產權,而Hetronic不享有這些權利。
這些被告隨后開始生產與Hetronic公司產品相同的自有產品,并標注Hetronic品牌在歐洲銷售。
Hetronic于2014年6月在美國起訴Hetronic Germany和Hydronic。被告在訴訟中辯稱,俄克拉荷馬法院對六名被告中的四名不恰當地運用了屬人管轄權,并且該法院錯誤的認定美國《蘭哈姆法》適用于海外活動的域外法權。
第十巡回法院不同意上述辯解,認為該地區法院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對Fuchs和ABI擁有屬人管轄權的認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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