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默沙東(MSD)與藥品專利池組織(MPP)公布了一份自愿許可協議。媒體大肆報道稱,MSD將與貧窮國家分享新冠肺炎治療藥物莫努匹韋(Molnupiravir)的配方。
然而,仔細研究MSD-MPP協議不難發現,協議覆蓋的國家范圍有限、許可費不合理且存在反競爭條款。
民間社會組織也表達了類似的擔憂。來自國際治療倡導聯盟(ITPC)的謝爾蓋.康德拉圖克(Sergey Kondratuk)將這份自愿許可協議稱為“一匹守衛市場的狼,但它卻把自己打扮成一只意在擴大獲取范圍的羔羊”。
10月初,MSD發布了一份新聞稿,披露了第3期研究的中期分析結果,即莫努匹韋將輕度至中度新冠肺炎患者的住院或死亡風險降低了約50%。
在MSD-MPP協議宣布之前,MSD已與8家印度仿制藥公司簽訂了雙邊協議,以生產并向104個國家供應產品。
然而,專家表示,鑒于MSD在印度及其他地區持有的專利組合較薄弱,印度其他幾家仿制藥制造商已準備好冒風險推出產品。
MSD-MPP協議的范圍
MSD-MPP許可(主協議)允許MPP向某些活性藥物成分(API)和成品制造商(次級被許可人)授予付費分售許可,以便將API或成品供應給需要用其治療新冠肺炎的“領土”。“領土”指協議中的105個國家。
根據MSD-MPP的自愿許可協議,次級被許可人只能向協議中的105個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LMIC)供貨,僅比MSD之前的雙邊協議多一個國家。在這些國家中,MSD僅在印度、南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牙買加、巴基斯坦和委內瑞拉提交了專利申請。
在這105個國家中,有46個國家被聯合國列為最不發達國家(LDC),無論專利狀態如何,這些最不發達國家都享有完全豁免,無需提供任何類型的知識產權保護。在協議列出的許多其他國家,制藥公司很少提交專利申請。
引人注目的是,自愿許可中的領土主要涵蓋低收入國家。但專家表示,要使莫努匹韋有效,必須盡早進行服用,這需要強大的檢測能力。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此類檢測在這些國家極為有限。根據位于日內瓦的創新診斷基金會(FIND)的數據,低收入國家每10萬人中僅約有10人獲得檢測。
印度也包含在自愿許可的領土內。在印度,有兩項相關專利申請已被駁回。申請號為201717025098的專利申請涉及病毒感染的治療和預防,要求保護N4-羥基胞苷衍生物、組合物和與其相關的方法。
另一項申請號為202017019418的專利申請明確要求保護已存在50多年的莫努匹韋和β-D-N4-羥基胞苷的其他衍生物。
在南非,自愿許可只給公共部門供應API或成品。在印度尼西亞,唯一一件相關的專利申請也遭到了駁回。
被排除在外的國家
大量發展中國家被排除在許可供應之外,特別是拉丁美洲的中上收入國家。然而,被排除在許可之外的中等收入國家在2021年上半年有3000萬感染病例,占中低收入國家所有感染病例的50%。
根據分售許可協議第2.6段,被許可方只能在不“(1)侵犯專利和(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和(或)(2)盜用MSD專有技術”的情況下向被排除在外的國家供應”。
許可費
特許權使用費的設定標準是,協議國的政府實體和公共購買者為凈銷售額的5%,協議國的商業實體為凈銷售額的10%。在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被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的新冠肺炎疫情結束時,這些特許權使用費才適用。
與MPP之前的許可(其中一些免特許權使用費)相比,擬議的特許權使用費非常高,并將市場分為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
MPP的專家咨詢小組本身也指出,“無論制造國或銷售國的專利狀況如何,協議均要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這與MPP僅在專利有效時才要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做法背道而馳。”
特許權使用費(一旦適用)的終止日為(以較晚者為準):(a)最后一項專利到期、無效或放棄之日;(b)自產品在協議涵蓋的國家/地區首次商業銷售起10年后;或(c)產品在協議涵蓋的國家/地區的監管排他性到期之日。
由于專利定義廣泛并且MSD會進一步提交專利申請,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期限會進一步延長。
制造商
許可表示將允許更多的制造商生產藥物。實際上,在沒有專利的情況下,任何制造商都可以自由生產。最不發達國家在任何情況下都免于實施、應用或強制執行藥品專利保護。即使在已有申請/授權的發展中國家,也可使用異議和強制許可等靈活性措施。
此外,根據分售許可協議(第3.3段)的規定,API和產品的制造必須符合WHO資格預審或嚴格監管機構(SRA)的標準。只有在產品獲得WHO資格預審或SRA批準,或者通過WHO或SRA獲得任何臨時或緊急使用授權的情況下,產品才可以銷售。
迄今為止,MPP許可的主要獲得者是印度制藥公司。
破壞TRIPS靈活性
分售許可協議第10.3(g)段規定,如果獲得許可的制造商向法院或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政府機構“對專利中的任何權利要求的有效性、可執行性或范圍提出質疑”,MPP有權終止已授予給制造商的分售許可協議。
MPP的專家咨詢小組在其報告中指出,“該規定違背MPP章程中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靈活性兼容并與其他準入機制互補的核心原則”,并且“可能會在許多領域引發競爭法爭議”。
MPP董事會也同意這一評估,指出“挑戰終止條款(termination‐for‐challenge provision)與MPP的核心原則背道而馳”,并且“MPP有權但沒有義務在遇到挑戰時終止分售許可”。
盡管董事會呼吁MPP與MSD及其上游許可方合作取消該條款,但其已對藥品的獲取和MPP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的作用造成了重大損害。
令人擔憂的是,分售許可協議還承認MSD和埃默里大學的非營利性生物技術公司DRIVE是“第三方受益人”,“有權與MPP一樣自行執行協議的條款和規定”。
就MPP而言,上述協議向大型藥企發出了一個強烈的信號,即MPP愿意在任何核心原則上妥協以獲得自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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