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加坡律政部部長唐振輝(Edwin Tong)于國會上就2021年《知識產權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讀。二讀內容如下:
背景介紹
當今世界,經濟增長越來越受到創新以及創新本身所產生的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的推動,這是一個不言而喻的事實。
今天的企業通過創新與競爭對手爭奪市場,并使自己脫穎而出。那些創造并充分利用其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的企業已經發展并擴大規模。事實上,如今標準普爾500指數成份股企業90%的價值都來自其無形資產。
如今,無形資產占全球資產價值的一半以上。這一點意義重大,因為這意味著無形資產的價值高于有形資產。換言之,創意和創新比它們所創造的物質資產更有價值。
律政部已經認識到這一點,并于2020年4月宣布了2030年新加坡知識產權戰略(Singapore IP Strategy 2030)。該戰略的主要目的是:
-加強新加坡作為全球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樞紐的地位;
-利用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吸引和發展創新型企業;
-在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方面開發優質的工作機會和有價值的技能。
隨著新加坡企業創造出更多的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新加坡知識產權機構的知識產權注冊業務變得越來越重要。
一個高效且業務友好的知識產權機構將使新加坡的企業更容易保護其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并提升其價值主張。
新加坡一直因較成熟的知識產權制度而獲得各方認可。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將新加坡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列為亞洲第1名和全球第2名。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一直在不斷努力以完善其服務。
2021年,IPOS被評為世界第3大最具創新性的知識產權局。
在新加坡,根據東盟專利審查合作計劃(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提出的所有申請中,有80%以上依賴于IPOS的報告——也就是說,申請人依靠IPOS的專利審查工作的速度和質量來加快他們在其他東盟國家的相應申請。
但世界不會停滯不前,新加坡也需要與時俱進。IPOS定期檢查其運營情況和業務流程,不僅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更是要提升企業的服務體驗。本修正案草案是這項審查工作的結果和成果。
根據公眾在意見征詢中作出的回應,利益相關者普遍支持對知識產權法的改革。
修正案草案概述
目前這一版《知識產權法》修正案草案對多條知識產權法規進行了修改。
具體而言,涉及《專利法》《商標法》《注冊外觀設計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和《2014年地理標志法》。
這些修改將引起三大類的變化:
-加強營商便利性;
-提高運營效率;
-增強立法和程序的透明度。
修正案草案的各項修改具體如下:
增強營商便利性
為了提高IPOS的營商便利性,修正案引入了4項重大修改,以改善申請者在IPOS注冊知識產權的體驗。
第一項修改將簡化非英語國際專利申請的行政程序。
目前,《專利法》將專利持有人的某些權利與專利申請公布的日期聯系在一起,例如,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時。
然而,對于在新加坡提交的15%左右的非英語國際專利申請而言,這些權利只有在IPOS于申請人付費發后布申請的英文翻譯版本后才能被授予。
修正案草案第15條取消了翻譯收費的規定。相反,作為常規流程的一部分,IPOS將負責公布由申請人提供的英文翻譯版本。
這將減少申請人的時間、精力和成本消耗。
第二項修改是新加坡將允許部分接受國家商標申請。
在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這已是一種普遍做法。
而IPOS在國際商標申請方面已經采用了部分接受的做法。
目前,對于國家商標申請,申請人可以申請保護多種商品和服務的商標。如果商標審查員僅就申請人列出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異議,那么這些異議可能會阻礙整個申請。
草案第43、44、46、47、52和53條將對《商標法》進行修訂,允許IPOS部分接受商標申請,允許為那些沒有被異議的商品和服務注冊商標。
預計這項允許部分接受國家申請的變更將使多達13%的國內申請(每年約2100份申請)受益,從而節約申請人的時間、精力和成本。
第三,草案第51(b)條對商標申請的截止日期后的救濟措施進行了修改。
根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如果錯過某些截止日期,商標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在截止日期后的6個月內,申請人可以要求恢復其申請。
然而,這6個月的窗口期影響到希望與申請人提交相同或相似商標申請的第三方,因為:
(i)他們需要等待6個月的期限結束,以便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申請的結果;
(ii)在等待期間,繼續進行商標程序面臨著不確定性。
為解決這種情況,申請人在2個月內可要求繼續處理已失效申請,而不是擁有6個月的時間要求恢復其申請。繼續處理會保留申請,如果申請人希望繼續申請,與現行的尋求恢復申請的方法相比,新法規會加快申請的處理。
錯過截止日期后縮短的時限將激勵申請人快速安排其申請。
縮短的時限也將減少那些希望申請相同或類似商標的第三方的不確定性。
美國和新西蘭同樣規定,申請人提交此類保留申請的期限為2個月。
這些修改不會影響大多數主動關注申請截止日期并及時采取行動的申請人。
此類別中的最后一項修改是引入了一種異議機制,以便于更正知識產權申請或注冊中的錯誤,而這些更正可能會影響到第三方的利益。
此修改涉及《2014年地理標志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法》《注冊外觀設計法》和《商標法》。
可能影響第三方權利的修改具體包括與申請人或權利持有人的詳細信息有關的修改,或影響申請或登記的優先權細節的修改等。
IPOS平均每年收到約40份此類更正請求。
草案將對相關法案進行修正,賦予IPOS發布更正請求的自由裁量權,以便第三方了解此類更正請求,并評估他們是否希望對更正提出異議。
在接受更正前解決申請人或權利持有人與第三方之間的此類爭議,可增強登記簿上信息的確定性。
提高運營效率
第二大類的改革旨在提高運營效率。
值強調的是,修正案草案對IPOS內部流程作出了4項關鍵修改。
首先,完善了專利審查程序。
目前,如果專利審查員評估專利申請不符合授予專利的一項或多項要求,那么他(她)必須出具書面意見,列出駁回意見。
草案第10條對此作出了修改,以便如果審查員的駁回意見可以通過對專利申請說明書的微小修改來實現,那么審查員只需簡單地通知申請人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修改即可。
這將消除發表書面意見的必要性,從而減少IPOS預計每年收到的5000份實質性審查請求的部分周轉時間和處理時間。
專利審查程序也將被簡化,以減免不必要的工作。
目前,一旦專利審查員發布了一份拒絕授予專利的報告,申請人便可通過提交用于克服相關缺陷的書面材料和/或修改意見書來要求對審查員的報告進行審核。
在這之后,另一名審查員將復查原始報告和申請人的答復意見。
但是,如果申請人提交的修改意見解決了原始報告中提到的所有駁回的未解決問題,則該報告不再相關。
因此,草案第11條對此進行了優化,如果申請人提出此類修改意見,則無需對原始報告進行審查,復查的審查員可以專注于申請人提出的修改。這樣可以更直截了當的解決問題。
這將為每年多達800件的專利申請處理節省時間,提高效率。
其次,草案第22和23條為保護植物新品種的申請引入了一種新的合作審查模式。
目前,在審查過程中,IPOS可以任命外部專家進行相關的測試和審查,或者依靠來自已獲批準國家的外國審查員出具的現有審查報告。
然而,新加坡作為締約國加入的《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也允許審查人員依靠育種者或IPOS可接受的其他個人、組織或實體進行和提交的相關測試。
因此,修正案將引入這個方案,為申請人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并減少此類申請的周轉時間和處理時間。
此類別的最后一項修改是通過將技術和運營相關條款從基本立法轉移到附屬法規中,為今后提高運營效率奠定基礎。
此類條款在各類知識產權法規中都比較常見——例如,《植物新品種保護法》詳細規定了IPOS必須定期發布的相關信息,而《專利法》則規定了專利受讓人在專利到期后必須續展的時間。
將這些技術和運營相關條款納入附屬法規中,將使IPOS能夠更快、更靈活地調整和適應不斷變化的需求,因為附屬法規的修訂可以更加快速地進行。
增強立法和程序透明度
修正案將產生的第三大類變化是那些能夠澄清法律并使IPOS對知識產權程序的管理更加順暢的變化。草案進行了3項這樣的修改,具體如下:
首先,草案第17條力求增加公眾獲取專利文件的途徑。
2017年,IPOS推出了專利公開檔案,以便公眾更方便地查閱更廣泛的專利文件。
這使其他發明人和公眾能夠更好地了解在新加坡尋求或已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草案第17條中的修改澄清了IPOS能夠向公眾提供此類文件,即使在沒有任何文件請求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其次,草案第7條對《專利法》進行了修改,向注冊官授權,允許其除按照附屬法規規定的方式外,還可以就提交專利申請的方式發布實踐指南。
據此,IPOS將修改《專利法》下的規則,要求在適用的情況下,將序列列表與專利申請一起提交。第7條中的修改將允許注冊官發布實踐指南,列明需提交的序列列表的提交格式。
序列列表是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列表,它們在專利申請中提供了進一步的細節——例如,在生物醫學或生物技術發明中。
這些細節對審查員和后續的檢索人員十分有幫助。
現行法律沒有要求專利申請包括這些序列列表,即使它們可能相關。
在規則和實踐指南中實施這一要求將加強專利披露的完整性,并使專利審查員和公眾更容易、更全面地檢索專利。
第三,草案第41條將清楚說明已過期商標將繼續被視為“在先商標”的期限。
目前,已過期商標到期后1年內仍被視為在先商標,并且在此期間仍有資格續展或恢復。
此類商標繼續保留優先權可能會妨礙其他類似商標的注冊。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商標所有人可能有1年以上的時間更新或恢復其已過期商標。
例如,新冠疫情期間,當IPOS批準延長時間作為其救濟措施的一部分。
現行法律目前并未明確到期一年后仍有資格恢復或更新的此類商標是否仍將被視為“在先商標”。
因此,草案第41條對《商標法》進行了修改,以澄清已過期商標只要仍有資格續展或恢復,都將被視為“在先商標”。
這將確保有權續展或恢復其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在后續有人申請類似商標時繼續享有其在先注冊的益處。
行政變更
除了上述三大類修改,修正案草案第55條還對《新加坡知識產權局法》作出了行政修改,對任何來自法定罰款的收入進行了規定:
向IPOS支付的任何罰款或組合罰款將歸入統一基金(Consolidated Fund)。
這一變化將使IPOS按照政府其他部門的最佳實踐管理這些資金。
結論
本修正案草案對原法案進行了多項不同的修正,涵蓋了多項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例。
這反映了律政部和IPOS為審查、更新和改進新加坡的知識產權注冊程序作出的持續不斷地努力。
這將支持新加坡的企業在本土和全球范圍內更多地利用其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
如果修正案獲得通過,律政部將在2022年5月前實施該法案的大部分內容。
另一方面,新植物品種保護申請審查合作模式將在IPOS最終確定程序細節后予以實施。
| 亚洲国产呦萝小初 | 亚洲最大激情中文字幕 | 亚洲国产精品一在线观看AV | 在线不卡日本ⅴ一区v二区 亚洲成aV人片在线不卡 | 亚洲欧美久久夜夜综合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