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深圳海關網站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郵局海關關于深圳市匯景鴻貿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權U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關知字[2019]850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11月7日當事人深圳市匯景鴻貿易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快件貨物USB接口連接器樣品250個(報關單號531420199418860818,分運單號780793190633)。經查,發現實際貨物為U盤250個(以下稱上述貨物),實施了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的“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快閃電子式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發明專利,價值人民幣1500元。權利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快閃電子式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發明專利權的商品,并向深圳郵局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深圳郵局海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上述貨物,其專利的實施事先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屬于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專利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出口貨物、權利人書面申請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深圳郵局海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376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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